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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公路建设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四项制度,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不断加强政府监管。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出台

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的一位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下半年已经起草了《若干意见》的修改稿。当时召开了全国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会上讨论了修改稿,提出了四项改革试点:重点项目自主管理模式试点、扩大代建制试点、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和监理制改革试点。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出台

“这份文件的正式介绍,是去年会议结束后,分配到几个地方交通部门试点,总结了一些经验后的最终意见。”上面提到的人说。

在上述四个改革试点中,自我管理模式试点和扩大代建制试点是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两种模式。

所谓重点项目自主管理模式,是指建设管理法人具备项目管理的专业能力,能够完成《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中的工作要求,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并能够自主管理。代建模式是指由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建设公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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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由地方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国家和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项目,应逐步过渡到履行建设管理法人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由专业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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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建设的实际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若干意见》提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自主管理模式、改进传统模式和代建制模式中的一种作为建设管理模式,从而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同时,鼓励各地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融资模式下,进一步探索其他有效的建设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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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交通研究所研究员李玉涛表示,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反映了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政府整顿地方债务和地方融资平台、大力推广ppt模式的背景下,在交通项目投融资方面进行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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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在今年3月举行的浦东干部学院学生论坛上说,中央政府明确要求要划定政府和企业的界限。政府债务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债券借入,不能由企事业单位借入。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应新增政府债务。这意味着,实施多年的“修路还贷”投融资模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由“交通部门贷款”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举债和偿债主体由地方交通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收费公路的债务余额和政府举债建设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出台

此外,政府发行债券也将受到严格限制。冯说,中央政府明确要求各地普通债券和特种债券的发行限额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所有“借、用、还”债券都应纳入预算管理,以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建立严格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出台

冯说,企业、事业单位所借的债务,凡是应由政府偿还的,都应相应地列入一般债务和特殊债务。特别是,如果一些地方债务明显负担过重,可以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以减轻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出台

正是在这种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多种相应的建设模式。上述人士表示,在政府借贷日益收紧的新形势下,各地都希望通过ppt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说服民间资本进来,即如何让项目盈利。这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如增加政府补贴和改革公路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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