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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最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根据这一修订草案的规定,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的交易属于内幕交易。

根据规定,修订草案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因工作和职责获得未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披露未披露信息。

“如果相关人员利用未披露的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将与内幕交易一样违法,并将受到调查。”中国投资咨询(China Investment Consulting)金融行业研究员卞效愚表示,上述“未披露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外,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因未披露信息的交易而遭受损失的,除内幕交易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违法行为

北京钟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用“未披露信息”处理内幕交易,是为了明确内幕信息的界限,不仅是为了保护证券从业人员的股票交易权利,也是为了防止证券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关于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背景,NPC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在解释修订草案时表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现行《证券法》的许多内容已经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其表现之一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投资者保护薄弱,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监管和执法手段不足,存在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现象。”

广东证监局侯外林局长曾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研究颁布内幕交易和未披露信息交易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在内的证券违法“三位一体”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实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财产保护制度。
标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为市场提供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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