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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网络金融的兴起冲击了人们的观念和现有的金融体系。从“互联网+”的角度来看,金融业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如何定位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网络金融的内涵是

不断变化的技术和金融

记者: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兴未艾,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话题和研究越来越多,但大家首先关注的是什么?你认为这个问题怎么样?

杨涛:首先,我们需要辨别概念本身。无论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或替代,各种说法背后似乎都逐渐有“虚假命题”的迹象。当提到这些概念时,我们脑海中想象的真正内涵实际上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影响。没有“新金融”和“传统金融”,只有技术影响下的日新月异的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此外,我们所说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来更准确地描述。Ict是信息通信技术的英文缩写。21世纪初,八国集团在冲绳发表的《冲绳全球信息社会宪章》指出,“信息和通信技术是21世纪社会发展的最强大动力之一,并将迅速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当然,各行各业的人对ict有不同的理解。人们普遍认为,信通技术不仅能提供基于宽带和高速通信网络的各种服务,还能传输和共享信息,是一种通用的智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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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作为当今时代的尖端技术范式,ict对金融运作和金融活动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所以让我们用“互联网金融”来描述这一变化。然而,如果我们向前看,向后看,我们可能会在技术变革的线索下看到一个长期的金融蓝图。例如,在19世纪上半叶,股票交易信号的传输是由经纪人信号站的工作人员通过望远镜观察信号灯,了解股票价格等重要信息,然后将信息从一个信号站传输到另一个信号站。信息从费城传送到纽约只需10分钟,远远快于马车的速度。这一变化一度引发了一场小小的“股票交易”热。直到1867年,美国电报公司将第一个股票代码与纽约证券交易所连接起来,它的方便性和连续性深深地激发了公众对股票的兴趣。186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实现了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电缆连接,使得交易所市场迅速向欧洲大陆扩散,纽约作为资本交易中心的地位进一步凸显。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时期最激动人心的金融技术的影响可以称为“电报金融”。又如,2015年1月,谷歌(Google)总裁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上表示,“互联网将会消失”,这意味着互联网将与我们的生活无缝连接,成为无处不在的“物联网”,这也可能意味着现有技术的重大突破,直到它改变未来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功能。也许人们会用更新颖的技术概念来描述对金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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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地从科幻的角度来看,当未来的技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突破,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信息传递和资源配置,甚至达到了理想模式中存在的稳定、有序和最优的宏观均衡时,那么货币和金融的存在可能就没有意义了。在这个阶段,技术“颠覆”了金融,并“消除”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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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关注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概念,包括互联网金融,意义不大。当我们谈论这些似乎具有“魔力”的新范畴时,无论是基于感性还是理性的理解,我们都应该更多地关注每个时代的“新技术”给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体系、金融文化)和金融功能(货币、融资和资源配置、支付和结算、风险管理、信息提供、激励和约束等)带来的“变化和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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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定位

记者:互联网金融在中国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中扮演什么角色?

杨涛:虽然互联网信息技术正在全面影响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运作,但在各国的实践中,到目前为止,一些完全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仍然发挥着互补作用。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因,除了国外通常的技术因素外,也有更多的制度原因。我们之所以应该认识到这些,是因为它们所引发的网络金融创新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前景,而后者更多的是经济金融市场化改革转型期的一种短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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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功能,有必要围绕“缺什么、补什么”的理念,找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不足”,即通常所说的“微观金融服务”和居民财富管理及消费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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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做大做强”传统企业和金融文化的影响下,国内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走上了“谋求做大”的道路,这不仅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相对模糊和宽松的监管和制度环境,也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希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甚至希望在明确的市场规则下获得“大而不倒”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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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本质上来说,虽然许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分散化和分散化的特点,并能利用其独特的信息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小微客户,但客观来说,互联网金融并不一定服务于小微客户。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还会出现“超级机构”和“小微机构”。例如,一些典型的国外p2p在线借贷平台逐渐想放弃“点对点”的想法,个人借贷或投资者扮演的角色逐渐减弱,而包括对冲基金和银行在内的大型机构逐渐成为游戏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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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中国,金融体系仍然是主流。在小微企业和居民的金融需求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背景下,我们不再需要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更多“大而全”的平台组织,专注于服务大客户,而是更需要它满足“小而美”的特点。原因是:第一,因为小微领域是最典型的普惠金融,也是当前中国金融体系发展中最大的“短板”。无论是小微企业融资、居民理财、消费金融服务等。,没有必要支持;第二,我国技术创新的缺失是自下而上的“草根创新”,草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需要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支持;第三,随着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与大型产业和企业相对应的金融体系逐渐不能满足需求,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变得越来越重要。未来,小企业将逐步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体,同时也需要融资、投资、支付和风险管理等微观金融服务,成为与经济转型相匹配的新金融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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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看,一方面,在创新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投融资模式的过程中,中小互联网金融组织的崛起和服务小微的功能定位是互联网金融长期发展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支付和信用信息环境都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为此,互联网极大地推动了零售支付的创新,深刻地改变了个人的消费行为和习惯;源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和信用发现技术,可以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草根”基础,也是互联网“小额信贷”的一项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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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随着未来制度环境的改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巨人”。然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服务小微个人仍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最丰富、最坚实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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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记者:您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风险?

杨涛:网络金融的风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

一方面,它是传统金融风险在网络金融中的体现。首先是流动性风险。网络金融本质上也是一种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也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在线贷款平台,它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第二,信用风险。在客户方面,网上融资平台不包含在央行的信用信息系统中。平台进行交易匹配时,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支付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在中介方面,存在挪用资金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媒介开展金融业务,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已经成为衡量技术操作风险水平的主要标准。第四,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的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准入、交易双方身份认证、电子合同订立、电子签名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则缺失或不完善。,而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第五,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公司杠杆率高;洗钱的隐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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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它是网络金融的特殊风险及其表现。第一,信息技术风险。网络金融的技术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受到外部技术攻击而造成的损失。第二,“长尾”风险。网络金融服务于大量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因为它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然而,互联网金融服务人员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缺乏,投资规模小且分散。作为个人,投入精力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搭便车”问题更为突出。一旦投资或融资出现问题,可能会对这些“脆弱”的长尾人群产生更负面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记者:如何有效监管这些风险?

杨涛:我认为未来监管模式的改革应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管当局应深入研究理论基础、制度框架、风险等。否则,他们将“感觉像盲人”。

二是尽快完善规章制度体系。首先,针对传统金融产品与网络渠道的结合,应执行线下现有的规则,并结合网上特点适当完善标准和规则;其次,对于p2p点对点借贷和众筹等新兴模式,将尽快出台特殊的新规定;此外,针对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必要从根本上加快完善《贷款人条例》等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为网上投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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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创新监管方式。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按照制度监管的逻辑思路,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新兴金融机构,包括p2p网上贷款,都无法得到很好的管理。根据p2p网上贷款监管的可能演变,未来很可能会重复农村资金合作社的混乱局面。也就是说,一方面,监管下的共同基金增长非常缓慢;另一方面,除了监管,市场上还有大量开展合作金融业务的主体,包括由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供销合作社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基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从制度监督到职能监督,是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这就要求监管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机构监管转变为职能监管,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适应这些新兴金融模式的跨市场、跨时间、跨类别的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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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原本是一个薄弱环节,网络金融时代的消费者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和挑战。因此,根据互联网时代的技术特点,有必要加快制定针对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投融资产品、风险管理产品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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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构建中央与地方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地方政府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承担者。例如,在美国,p2p在线贷款公司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后向特定的州政府注册,并申请营业执照,特别是销售收入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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