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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过去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情况举行了吹风会。自2014年3月以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41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上诉集中在惩罚性赔偿上,像网上购物这样的新型案件正在增加。简报还解释了焦点问题,如买方是否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买方是否应在知道假货时受到保护,以及他是否应认可商家超出法定赔偿标准的广告。

消费者网络购物维权案件增多

自2014年3月15日以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诉讼合同纠纷案件41起,均为二审案件,其中消费者起诉经营者案件41起。

从案件原因来看,网上购物合同纠纷有8起,占案件总数的20%。就争议货物种类而言,涉及食品药品销售的案件有11起,占销售合同案件总数的28%,其他货物占72%。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来看,有22起案件(53%)涉及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有11起案件(27%)涉及对明知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倍赔偿。在这些案件中,消费者的要求集中在惩罚性赔偿上,约占案件总数的80%。此外,网上购物等新型案例正在增加。

消费者网络购物维权案件增多

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条例》认为,如果食品药品质量存在争议,生产者和销售者以知道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为购买者辩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在食品、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即使买方“知道并购买假货”,买方主张的合法权利也应受到保护。

消费者网络购物维权案件增多

此外,法院还认为,网上购物经营者不应随意取消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不应以人身伤害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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