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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3月15日实施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列举了七种“霸王条款”,明确了这些“霸王条款”将根据违约行为进行处罚。12日上午,四川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夏冰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

商家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霸王条款

澄清“霸王条款”的七种形式

谈到“霸王条款”,很多人会马上想到“开瓶费”和“最低消费”。事实上,“霸王条款”远不止如此。《处罚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铺告示时,不得作出包含7种内容的规定,即明确界定了“霸王条款”的7种具体形式。

商家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和“最终解释权归我店所有”...很多市民可能已经习惯了一些商家在折扣卡和传单上印上这样的内容,他们不知道这也是“霸王条款”!新的淘汰法明确了“霸王条款”的内容无效,而《处罚办法》规定了处罚。“完善‘霸王条款’和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夏冰说。

商家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霸王条款

“未包装”不能成为拒绝的理由

新的消费者法案赋予消费者在网上购物7天后无故退货的“后悔权”。然而,由于很难定义“状况良好的货物”,许多消费者都经历过由于货物未包装而无法退货的经历。

商家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霸王条款

根据《处罚办法》,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绝。华西报记者实习生报道

商家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的七种具体情况

1.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修理、改造、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等责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依法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和诉讼权利

4.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拒绝向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商家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霸王条款

5.它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并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6.规定经营者应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7.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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