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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偷持卡人不是别人的责任
2013年12月8日,姜先生申请将信用卡额度由15000调整为80000。同年12月10日19:44-59:00,短短15分钟,蒋先生在山东省德州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安徽省合肥市共消费了41张信用卡,每张不到2000元,共计80352元,未输入密码。

在电话申请提高信用额度后,信用卡被盗,仅15分钟内就在三个省份发生了41起交易,透支金额达8万元。持卡人立即报警证明自己是无辜的,银行质问“为什么真正的刷卡人对信用额度的变化知道这么多。”法院认为该案件是由他人使用假卡引起的。付款行的pos机未能识别他人使用假银行卡,以及原告是否以信用卡签名的形式保留签名。被告银行应对此负责,并承担所有财务损失。

姜先生在某银行路支行开立了信用卡,开通了2000元以下的无密码消费和2000元以上的无密码消费。2013年12月8日,姜先生申请将信用卡额度从15000临时调整为80000。

从12月10日19: 44到59: 00,仅15分钟,蒋先生的信用卡就被三个省份的pos机刷卡,总金额为80,352元。
当时,姜先生在广州番禺的家中,随身带着名片。当他发现卡被盗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申请止付,然后拨打110报警。当晚10时45分,姜先生到银行所在地华乐派出所报案,并受到公安机关的盘问。

2014年3月21日,姜先生就此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被盗信用卡8.0352万元,并判令原告不向银行支付被盗信用卡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全部相关费用。

据该行介绍,姜先生持有一张双币国际信用卡。在办理开卡等相关业务时,银行会提醒客户保管好磁条卡,在消费场所刷卡时注意在我的视线范围内使用。原告姜先生对此非常清楚,银行已经履行了安全使用该卡等义务。该行质疑为什么实际刷卡人对蒋先生银行卡的具体操作和额度变化了解如此之多,并且知道2000元以内的银行卡额度不需要密码。

法院:银行应该首先确保信用卡没有缺陷
法院认为,本案中有争议的41笔交易是无密码交易。作为一家专业金融机构,银行首先应确保其发行的信用卡无瑕疵,不得非法复制和使用,并在原告账户中的银行卡是真实的且原告正确的预留签名样式一致的情况下进行支付。

现有证据表明,交易分别发生在德州市、沈阳市和合肥市;交易后3小时内,原告本人将信用卡拿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华乐派出所报案,表明原告和空没有时间进行交易,可以认定有争议的交易是他人使用假卡进行的。

付款行pos机未能识别他人使用的伪造银行卡以及原告是否以信用卡签名的形式保留签名,导致原告上述信用卡还款增加80,352元,应由被告银行负责。原告姜先生无需偿还本金80,35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和透支利息。
标题:刚提信用额度即被盗刷8万 法院:被告银行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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