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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中,存款不见了”不再是新闻,公众有一定的心理承受力。然而,最近存款人的存款大量“消失”,大大刺激了市民的神经,令人感到十分震惊和无奈。储户存款被盗侵犯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卡和网上银行账户,而最近储户存款“消失”侵犯的对象包括传统的定期账户和存单。显而易见,这两种存款方式是最安全的。如果这两种存款方式经常出现问题,银行的安全系数将低于底线,银行将遭遇信任危机。这种低而不稳定的安全系数不仅会使存款人的存款处于高风险状态,还会损害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银行的健康发展。

举证责任倒置 是储户“防火墙”

更令人震惊和失望的是,面对离奇的“零结算”或接近“零结算”的账户,储户向银行索赔成功的可能性极低——北京尹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表示,现实是索赔“几乎不可能”。这个结果真的让人想哭,但是他们却无能为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大多要求原告即被盗存款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银行有故意或过失责任,银行管理存在漏洞。然而,存款人的信息、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有限,难以证明银行的责任,存款人往往败诉并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 是储户“防火墙”

显然,由存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金融契约关系,银行应承担契约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换句话说,银行应根据协议和法律,根据存款人的需要,履行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随时支付存款和利息。当存款人的存款账户出现“缺失”等异常现象时,应推定银行存在错误,未能履行其安全责任,然后举证责任倒置,银行应证明自身管理没有漏洞,没有故意或过失责任。如果银行能够证明自己一方没有过错,过错在于存款人或其他当事人,并且证明能够被法院接受,那么银行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其责任。如果银行不能证明自己的过错或者证据不能被法院接受,那么银行应当按照原合同中的标的金额向被盗存款人支付定金和利息,或者对被盗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确定存款人的存款被他人窃取,银行有权向窃贼索赔。

举证责任倒置 是储户“防火墙”

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调整或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来明确银行举证责任倒置,使银行举证责任倒置成为储户存款的一道安全“防火墙”。这样,它体现了存款人与银行的平等关系,既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保护银行的信誉,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

标题:举证责任倒置 是储户“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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