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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网上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如果卖家不同意退款怎么办?如果所购商品的名称不真实,我该怎么办?《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在上述情况下,工商部门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相应的公正。

网购退货卖家不同意?新规帮你 “讨公道”

“大甩卖”不能随便甩掉

《处罚办法》是指原《欺诈消费者处罚办法》的规定,使用列举的方法具体细化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行为,不得有以下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行为:不得提供实名、实名的商品或服务;以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投标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格”、“销售价格”、“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谎报销售“加工品”、“次品”、“次品”等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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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必须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处罚办法》细化了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情形,主要包括: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货的;拒不履行修理、返工、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自国家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15日,或者经当事人约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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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仍然是你自己的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引发了许多复杂的消费纠纷。《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和义务。鉴于预付款消费模式下退款的困难,特别规定如果没有退款协议,退款金额应按对消费者有利的计算方法折算。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请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或者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请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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