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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企业裁员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征求意见。意见草案规定,企业如需裁员,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企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果企业因依法破产重组而裁员,应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将给予稳定的岗位补贴。建议将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四类雇员纳入禁止裁员的范围。(人民日报,1月8日)

评论:完善裁员新规 力争“裁员”不“裁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专门针对企业裁员的法规,并利用法律条款避免暴力裁员,这是恰当和及时的。自上世纪末国有企业倒闭以来,中国每年都有大量企业因裁员而遭遇工人,有的甚至演变成罢工或流血冲突。幸存下来的企业被“裁员”所困,付出了更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下岗职工和未就业职工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可以说是“少数损失”。许多政党都希望出台特别法规。随着科技创新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和工种将退出历史舞台,相关从业人员也难逃“下岗”的厄运;此外,近年来,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并购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而民营初创企业也出现了“第二代接班”的趋势。激进的市场环境和新的经营理念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大规模的裁员,因此出台专门的法规是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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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失业”一直是一件敏感而脆弱的事情。一旦企业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导致“去房子里揭砖”的悲剧。事实上,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裁员规定》都对企业裁员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雇主不得减少患有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三类雇员。但是,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对下岗职工的保护还不够:要提前30天通知职工下岗,集体下岗要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很多企业没有落实;裁员的补偿标准很低,员工没有地方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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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看,新法规在两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提供稳定的岗位补贴,用于员工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作调动培训等。这不仅保护了员工的就业权益,也给企业注入了“资本补偿”。第二,第一次规定,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雇员不得被雇主解雇,这为那些勤奋并献身于企业的“忠诚的部长”提供了一个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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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难发现,一旦企业未能履行提前通知下岗职工的义务,未能说明裁员的理由,未能给出经济补偿标准,新规定就没有做出具体的处罚,也不清楚谁将受到处罚,处罚标准是什么,以及谁将接受职工的投诉。没有“惩罚”,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顶。追求利润的企业会利用它,即使它有优势。安可以“乖乖地”照顾下岗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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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裁员是粗心的”。一方面,企业不仅要让离职员工“受伤”,还要让他们“满意”。“诺基亚式裁员”是最好的参考。在过去的13年里,该公司解雇了14,000名芬兰员工,裁员之多令人震惊。然而,即将离职的员工得到了“职业道德的最大关怀”,他们都重新开始工作。另一方面,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惩罚性”的标准化裁员制度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对于管理松散的中小民营企业,这样惩罚性条款才能对企业形成真正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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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规的颁布,意味着企业裁员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常态。但是,只有明确了对非法裁员的处罚规定,“有法可依”才能升级为“有法可依”,最终实现企业合法、合理、合理的裁员。(唐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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