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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曾金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两项通知,扩大重组专项税收待遇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所得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并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企业改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分为一般税收待遇和特殊税收待遇两类。一般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而特殊税务处理可以延期纳税。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现行的重组所得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加快,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修订和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待遇政策。

根据两部下发的《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中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收购的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并进行特殊税收处理。

新政策还明确规定,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将根据账面净值给予特殊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收入。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部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所得税政策延伸至全国,明确了外商投资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实现的资产转让收入可在五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根据这两个部门,上述政策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办理的企业改制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两个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将为“新常态”下的企业兼并重组带来巨大利益,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标题:兼并重组递延纳税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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