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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2013年2月3日(记者葛)据中国之声新闻报道,2013年11月24日,湖南妇女刘丽在耒阳西站购票时被警方带走。后来,刘丽得知青海警方认为她涉嫌2012年11月的一起盗窃案,而她在取保候审后没有“及时”赶到现场,于是她在网上追她。在湖南衡阳看守所关押12天后,刘丽被警方带回青海进行调查。12月9日,青海警方证实刘丽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公开承认抓错人。

昨天,西宁市湟源县法院宣布了对此案的判决。法院认为,警方在“跨省抓人”一案中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既然青海警方已经公开承认自己是错的人,为什么“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错误的受害者将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

26岁的刘丽(音译)从未想过自己会和“网上追星族”联系在一起。2013年11月19日,刘丽回到湖南省耒阳市的老家,为奶奶庆祝生日。24日,刘丽在耒阳西站买了一张回长沙的车票,突然被警察带走,因为她“2012年在青海涉嫌盗窃,因怀孕被取保候审,但从未去过此案。”

对于发生在我面前的一切,刘丽曾经这样描述:
刘丽:我刚刚出示了我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正面或负面的信息,他会说这个人是你吗?我说是的,我很惊讶,他说,你是对的。我震惊了,我说,我做错什么了吗?当你说清楚的时候,他会说你跟我来,然后他会拉我。

事情必须从2012年开始。2012年11月18日,西宁市公安局伍肆街派出所民警抓获一名女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正准备在商场内盗窃衣物。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但自称是“刘力”,并提供了相关身份信息。当时,负责处理此案的警察张俊之审问了嫌疑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张俊之根据“刘力”和身份信息制作了笔录并收集了信息。2012年11月19日,因为嫌疑人怀孕,他被保释候审。2013年11月19日,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消息,无法出庭。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并在网上追踪该航班。然而,警方并不认为他们在网上追踪的刘丽的信息是冒名顶替的,真正的嫌疑人是别人。处理此案的警察张俊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证实了这一点。

张俊之:我们是西宁,第六大城市。那天我们做了一些比较,我们基本上确信不是受害人(刘丽),因为我们当时逮捕的人有一份笔录,跟现在这个人的签名不一样。首先,两个人的签名不同。其次,她的指纹不同。

“跨省抓人”事件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将其列为督办案件,西宁市检察院指定湟源县检察院处理。根据湟源县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张俊之一行三人于2013年11月28日抵达湖南后,没有及时到耒阳接人,而是先去了趟外地,导致被害人刘力在看守所被拘留了12天。随后,湟源县检察院认为张俊之的行为涉嫌过失,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并于5月13日依法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湟源县人民法院昨天上午(2日)在判决中指出,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结果犯,即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还要达到“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构成本罪。因此,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俊之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指控不成立。张俊之的辩护人马虎城律师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办案民警,张俊之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问题,但程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

草率:几个环节导致他们的疏忽,或者他们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抓错人的结果。因此,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他的行为是否导致失职和渎职,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法律上讲,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对待。

然而,刘丽的丈夫告诉记者,他们对这个结果不满意,这对刘丽和他们今年刚满7岁的孩子产生了影响。他们要求国家赔偿5万元的请求尚未得到明确答复。

刘丽的丈夫:这对我的家庭肯定有影响。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为此事亲自跑遍了青海,包括事情发生之初我和我的孩子所造成的一些费用和经济损失。此外,我的工作仍然有一些时间延迟,这对我的孩子仍然有一点影响。直到现在他都害怕哭,昨晚还给他妈妈戴上了手铐。

记者:孩子被铐在他母亲身上?
刘丽的丈夫:是的。
尽管湟源县法院一审判决处理此案的警察张俊之没有玩忽职守罪,但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张俊之的辩护律师表示,马虎城律师也认为,在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下,此案为司法系统办案人员规范办案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起到了监督作用。

马虎城:这对我们公安机关和办案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是一种压力、监督和推动。刘丽的丈夫还表示,看到详细的判决结果后,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检方可能会提出抗议,杨光将密切关注。
标题:青海警方跨省抓错人案一审 民警“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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