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67字,读完约5分钟
我们的记者赵平从北京报道
6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汇报了中国保险业自开始支付第二代建设以来的工作进展,并透露,无论是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优先股还是海外资本工具,保险业都在分阶段探索和取得进展,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具体细节预计将于近期公布。

此外,“开放前端,控制后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大力推进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完成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简称“第二代偿付”)骨干技术标准的研发。同时,资本约束得到加强,资本补充渠道得到拓宽,行业偿付能力稳步提高。

2014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渠道从过去的单个股东增资、公开市场股票发行和多个次级债增加到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资本工具、紧急资本、政策责任证券化产品和金融再保险”在内的八种工具。保险公司有很好的融资渠道

经过多管齐下的方法,在2014年底,整个行业中只有一家公司未能达到偿付能力标准,比2013年底少了一家。符合标准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比例为99.3%,符合标准的公司总资产占行业总资产的99.96%。

强化资本约束的红线
2012年3月,中国保险业正式启动第二代建设。2014年底,第二代支付的17项主要监管规则的制定工作顺利完成,并于2015年初正式发布。与此同时,保险业进入了为第二代人付费的过渡期。

目前,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风险具有多样化、复杂性和快速变化的特点。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行业发展和风险变化,保监会适时调整监管标准,采取监管措施,从公司和行业层面防范偿付能力风险,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4年,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了13份偿付能力监管函。其中,公司被责令提交偿付能力防范计划1次,限制投资范围5次,暂停设立分支机构3次,停止发展新业务2次,通报批评5次。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和监管评级为“C”和“D”的公司,采取了责令增资、停止设立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等严格监管措施,及时防范和控制行业风险。

此外,针对行业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如高现金价值产品风险、投资性房地产风险、利率政策利差损风险、证券、信托等投资的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多次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

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和分类监管评估结果,2014年,全行业只有一家寿险公司未达到偿付能力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偿付能力标准,2014年底,均处于足够二级(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

完善行业资本补充机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资本市场的改善以及公司外部融资等多种因素,行业资本盈余大幅增加。2014年末,全行业资本公积7207亿元,比年初增加3199亿元,增幅79.8%。

同时,中国保监会根据2014年底的情况,对127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监管评估,按照公司风险由低到高的顺序,将其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评估结果显示,共有43家A型公司、79家B型公司、3家C型公司和2家D型公司。其中,低风险甲类公司数量比年初增加7家,高风险丁类公司数量比年初减少2家。

据负责人介绍,2014年,中国保监会按照“控制好资本约束,放松资本补充”的原则,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同时,不断完善行业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行业资本补充渠道。

今年以来,中国保监会积极与有关部委沟通,探索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研究了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问题,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将于近期正式发布。

此外,由于海外融资成本较低,保险公司密切关注资本工具的海外发行。上述负责人透露,该政策“已分阶段取得进展”。
2015年是保险业为第二代支付的过渡期。据了解,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以实施第二代机构为核心。除了组织公司做好支付第二代过渡期的试运行工作,做好支付第二代的整体切换准备外,还将研究制定支付第二代的相关配套制度,开展第二代以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试评估。

此外,完善保险监管流程和机制,完成第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同时,密切关注行业偿付能力变化,尽早识别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和C、D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最后,上述负责人还透露,《保险公司增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将引导和规范行业融资行为,丰富资本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行业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标题: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办法扩容在即 强化资本约束红线
地址:http://www.ayf8.com/asbjzx/64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