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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批复为将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的重要支撑、新的国家经济增长极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城市群提供了科学的规划、有力的指导和良好的环境。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关键是要坚持协调发展的主线,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依靠政府合作的“培育”和市场机制的“教育”,促进城市群的合作联动和互利共赢。

扎实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

一是围绕“一极三区”的定位,长江中游城市群体制机制改革框架的顶层设计

从区域合作共赢、协调发展的合作原则出发,根据中央政府对长江中游城市群“一极三区”的定位,围绕城市群各地区共同关心、单省市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形成城市群发展的城市群集群化、要素互动化、两型发展、普遍创新、利益平等、服务优质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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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

首先,总体规划应与关键突破相协调。在新的经济范式下,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不再是一个“单向度”的经济命题,而是一个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和行政“五维”协调发展的命题。在深化改革中,要在五个维度的整合发展中寻找制度突破,为城市群的健康协调发展寻找新的动力源(600405,咨询)和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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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府推动和市场主导的统一。要适应国家顶层设计,加强湘、鄂、赣与省、市、县的政府协调联动,消除区域合作中的各种行政保护和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障碍。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在产业、项目和要素转移中的主体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联动、企业主动、民间推动的合力。实现中央引导与地方协调相结合、省级政府与城市推动的整合、领导咨询与部门推动的互动、政府推动与社会行动的互动,形成长江中游城市群共同发展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协调发展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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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区域合作与区域共享相结合。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初期,我们应加强区域合作和实力整合,不以局部利益为重,不计一时得失,共同把握机遇,共同利用资源,共同打造品牌,共同打造市场,共同发展产业,共同推进改革。我们将共同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愿景,共同培育长江中游城市群新优势,在做大蛋糕、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努力推进区域共享、增量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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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圈子”互动和“大圈子”推在一起。小圈指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大圈指长江中游城市群。2007年12月,武汉城市圈和湖南长株潭城市群同时被批准为国家“两型”社会建设;2009年12月12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获批。目前,三大城市群的“一体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需进一步深化。2012年,长江中游城市群上升为国家战略。三省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的关键,在于将小圈子纳入大圈子建设,共同推进大圈子和小圈子建设,“以小促大,以小带大”,构建长江中游多元化协调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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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国家引导、省级协调、城市突破、社会参与”的合作体系

第一,国家协调和指导。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已成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长江中游城市群工作将纳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领导、部委、三省将共同参与。根据长江中游城市群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城市群行动计划和具体目标,并将相关目标纳入相关部委、省市绩效考核,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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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省级协调和推广。三省政府建立了省际联席会议和工作协调机制。第一,省联席会议。湘、鄂、赣三省党政主要领导轮流召集,就行动计划的实施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二是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由三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参加,负责协调合作事项的进展,并设有日常工作办公室。建立部门联系和实施制度,各方相关主管部门成立重点合作专题小组,加强三省各部门之间的协商和联系,落实本部门的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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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城市互动的突破。落实《武汉共识》、《长沙宣言》等。,以武汉、长沙、南昌为核心,逐步吸引城市群内所有地级市的组织参与,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经济协调会议。合作模式可参照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市长代表城市参加协调会,研究商定城市合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引领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鄱阳湖城市群协调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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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社会参与。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多方参与,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一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区域产业整合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三省行业协会建立稳定的合作交流关系,努力加强在创造商机、市场拓展和管理方面的协调合作。二是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研究中心,为一体化建设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三是加强新闻媒体的联动、合作和交流,为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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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政府和市场“各负其责,有机合作”的区域合作机制

首先,在跨区域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对外开放、社会事业等公共产品体系和机制改革中,政府应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探索“公私合作”的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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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工业发展、跨区域投资和其他体制改革方面,它涉及各级政府的财政和税收。遵循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要着眼于地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双赢,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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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区域市场一体化等机制改革中,要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培育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围绕“六大任务”,积极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体制机制改革

《规划》明确了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六大重点任务,即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服务共享和深化对外开放。围绕这六大任务,进一步改革体制机制,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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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协调机制

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关键在于优化土地空发展模式,创新区域间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增强区域内大、中、小城镇吸纳和聚集人口的能力,实现城市群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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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积极实施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蓝图,依托长江沿线“两横三纵”、沪昆、京广、京九、广州等重点发展轴线,立足区位优势和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优化结构,努力形成沿线大中小城镇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在省际层面,应建立和完善三省规划协调评估体系,加强三省基础设施、产业优化、城市布局、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对接,以及省际边界地区规划的谈判。在省级层面,要强化主体功能区的主导作用,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发展规划与重大项目布局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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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善区域发展合作机制。一方面,要积极推进鄂州-黄州、黄石-三华(黄冈)、九江-小池(黄冈)、岳阳-白罗(荆州)等沿江城市的跨江联动发展;促进交通、供电、供水、跨河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全面对接和互通;以托管或共建方式发展“飞地经济”。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进省际边界区域的合作与发展,促进一省之边和省际之间区域的快速崛起。进一步深化咸宁、岳阳、九江合作共建,努力打造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先导区和示范区;深化洞庭湖区生态经济区合作,努力使其成为国家重点农业生态保护区;深化赣湘边境合作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协同管理”的区域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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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城乡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机制。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地区间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共享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探索建立湘、鄂、赣三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跨区域交易市场和机制,逐步向长江流域城市群扩展。探索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和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和吸纳农村人口入城定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地方土地开发整理量等“三挂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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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共建机制

按照利益共享、合理共享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

一是建立和完善道路互联互通机制。我们要坚持以长江水运为突破口,以水运、陆运为主导,以武、长、长为中心,形成“水、铁、空、公共、管理”五位一体的立体、三角、辐射型交通网络,布局合理、互联互通、沿边互联、覆盖中部、走向世界。建立和完善三省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衔接体系,国家交通部门应加强各省公路建设方案的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综合交通枢纽与物流中心的“无缝对接”;建立并不断完善重大项目的谈判和推进机制,争取国家在资金、信贷、项目审批、土地等方面优先安排省级“断头路”项目,努力打造高效、顺畅、便捷、开放的“3小时高铁城市群交通圈”、“2小时城市群内城际交通圈”和“1小时大都市通勤交通圈”。以武汉为龙头,以省会区域机场为枢纽,建立和完善省内和国际航空公司空航线,努力把武汉建设成为中央国际航空空枢纽和国家航空空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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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和完善航道和岸线发展互动共建机制。要深化湘鄂赣三省与长江航道局的战略合作,共同推进长江中游黄金水道的开发利用,共同整治长江航道,加强长江中游与江海港口的联运通道和港口建设,积极推进长江中游航运分支机构互联互通, 基本形成网络,与海洋航运接轨,努力形成以长江航运为主轴,以汉江、湘江、赣江等水系为补充的内河航运体系。 进一步提高长江中游岸线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港口规划管理和岸线使用管理,加快沿江城市之间岸线资源和长江优势的整合、优化和提升,主动腾出宝贵的空沿江和跨江一体化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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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立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根据国家确定的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战略,加强区域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衔接和建设协调,积极推进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发展战略研究,特别是中游城市间云计算和数据中心的合作与共享、超级计算中心的开放共享、城市间数据的相互共享、存储中心和容灾备份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与共享,不断提升长江中游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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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和完善产业分工合作机制

要整合资源,发挥特色,从打造长江旅游文化、航运等优势产业入手,通过“组团”、“创新联动”、“产业联盟”、“园区共建”、“市场整合”等跨区域、跨行业企业,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产业分工合作、差异化发展的对接机制,培育一批国家级、世界级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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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企业对接重组机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企业并购,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境并购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各地区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M&A合作增加的收益可以按照资产和利润的一定比例分为财务收益和税收收益,从而实现M&A成果的区域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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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立创新联动共享机制。要充分发挥长江中游地区聚集科技人才和教育资源的优势,联合建设科技创新研究平台和孵化基地,联合设立科技专项资金,通过三省或地方政府建立创新研究基地,重点是武汉东湖、长沙、南昌、宜昌、孝感、株洲、湘潭、益阳、衡阳、鹰潭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是企业和科研单位作为创新主体。积极构建一批跨省市的产学研创新联盟,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现代金融物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重大科技联合研发创新,为长江中游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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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立产业联盟合作机制。加强武汉与上海、重庆航运中心的合作,组建长江黄金水道联盟,积极推进长江内河航运与远洋航运的对接,努力实现水运港口的集群化、股份化、集约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和高效化。建立旅游合作发展联盟,全面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旅游标志、标准、信息、平台、市场、服务、景区、线路、产品开发、“一票通”和无障碍旅游区的整合,努力打造以景观生态、民俗风情、乡村风情和医疗保健为重点的优秀乡村旅游线路,打造以人文景观、历史遗迹、特色产业和现代化成果为重点的长江旅游经济带。建立和完善制造业联盟体系和行业协会合作联盟,加快形成以武汉、南昌、长沙和襄阳为重点的汽车产业集群;以武汉、宜昌、岳阳、黄冈、九江为重点的船舶工业集群;以株洲和武汉为中心的轨道交通产业集群;化工产业集群主要集中在武汉、荆州、岳阳、咸宁、黄冈和九江。建立淡水鱼产业联盟,加强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大力发展名牌产品战略,把长江中游建成中国最大的优质淡水水产品生产基地和商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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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立公园共建共享机制。积极推进长江中游园区共建合作,建立长江中游园区共建共享联盟,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布局优化。坚持以重点工业园区为载体,大力支持推进产业对接与合作,鼓励采用“飞地模式”加强园区联合开发建设合作,共同探索建设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共同培育新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建立长江中游园区项目、产业、技术和人才数据库,为长江中游乃至全国的园区和企业搭建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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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市场一体化。坚持以省会城市市场为龙头,以市、县、乡专业市场为支撑,以省、市、县、乡(镇)边境地区为突破口,加强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建设,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高效便捷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法规、政策、价格、税收、行政法规和收费标准,促进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高效集聚和相互整合。完善公安、检验、司法、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等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执法和年检制度,完善“多元一体”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实行票、证、卡互认、监管与执法互动,形成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区域性综合市场监管体系,促进长江中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造“一地信得过、处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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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联合治理机制

中游城市群应该互联互通,共同行动,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高更重要的位置,探索全国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新经验,特别是大流域综合开发的新经验。

一是建立和完善区域环境联动和治理机制。建立长江中游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解决本地区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一些共性问题。加强跨境污染联合防控,以地级以上城市为重点,建立“一个区域平台”+“三个省级平台”的框架模式,构建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控制、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土壤污染、联合防控平台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跨区域流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和包括重大环境事件通报机制在内的信息联动机制,以及跨省市县联动机制。完善区域空气污染联合防治,编制并实施长江中游区域空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划,建立统一的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环保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建立跨区域、跨行业排污权交易体系,研究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排污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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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的联合推进机制。建立协调统一的产业准入门槛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承接长江中游城市群产业转移的准入标准。完善节能降耗、减排和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破坏和生态效益纳入指标体系,通过自上而下的联动和区域合作进行综合监测和综合治理。依托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探索建立长江中游碳排放交易平台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交易体系以及新水电权跨省交易机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技术实施,鼓励节能企业跨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探索建立生态文明保护、评价和补偿机制、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区域环境联合防控、源头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激励约束机制等。大力发展低碳、循环和绿色经济,促进长江中游绿色生态、循环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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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和完善内外开放合作机制

通过深化改革开放,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实现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一是深化与城市群的合作机制。深化与长江三角洲和成渝合作,促进长江三角洲相关产业沿长江向长江中游和成渝经济区有序转移;以长江干线为主轴,以上海、武汉、重庆为中心,建立沿江港口合作机制,促进沿江港口协调发展。深化京津冀和关中城市群合作,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报价000931,咨询)和Xi高新区共同探索政府、产业、大学、科研一体化创新发展模式。深化与珠三角合作,鼓励联合合作发展机制,建设“园中园”,促进资本和技术向长江中游城市群转移。深化与东北老工业基地合作,共同探索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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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融入“一带一路”机制。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大力推进武汉东湖、湖南衡阳等综合保税区与上海自贸区的全面对接,建设长江干线武汉至安庆6米水道和武汉至宜昌4.5米水道,加快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进程,延伸海上丝绸之路至武汉。围绕“汉新欧”大陆桥,加强武汉港与新疆港的合作,大力加强两港合作,促进两港功能延伸和优势互补,进一步畅通中国大陆与中亚和西亚的陆路通道,开展中亚和西亚国家的经贸活动和资源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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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依托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地位,充分利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集团在武汉聚集的优势,推进长江与密西西比河、莱茵河、伏尔加河等流域的合作机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走向国际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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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平等共享机制

以长江中游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缩小公共服务区域差距为目标,创新推进信息共享和政策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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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托网络系统互联互通,推进长江中游省市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开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技术和设备的共享和充分流动,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的行政壁垒和制度障碍,促进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跨系统的转移衔接和异地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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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统一政策衔接机制。加快社会保险政策对接,特别是与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标准的整体对接,逐步统一本地区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标准,完善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理共享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探索建立长江中游“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协调基金”,统一由中央和三个省级财政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我们将积极探索和推进大中小城市逐步享受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和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努力实现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按照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城市化的总体要求,协调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努力促进城乡和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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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人才互动合作机制。建立专业技术资格互认机制,认可三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为人才自由流动和人力资源共享奠定基础。推进湘鄂赣高层次人才名单建设,以重要科研项目、技术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合作为主要载体,促进高层次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探索区域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相互认可。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的激励政策,对在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在本地区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给予奖励股份或重大奖励,以鼓励和支持创业创新,培养一大批一流人才。

标题:扎实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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