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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王燕丹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次暴露了投资银行的灰色地带。《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最新披露,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六个部门的总经理戴立军(报价002736,咨询)和副总经理刘兴华分别担任天润曲轴2007年(报价002283,咨询)ipo项目的承包商和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重要信息, 在天润曲轴上市前借用他人名义突然投资1266股,在天润曲轴成功上市并解除限售股禁令后,所有相关股份将被抛出,总利润超过1.4亿元。

国信前保代突击入股IPO项目 1.4亿利润成“黄粱一梦”

因此,两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分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

利用这个消息来促进意外持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信息,2007年6月,天润曲轴选择国信证券作为ipo的保荐人和承销商。戴立军作为天润公司ipo项目的承包商和协调人,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作为天润公司ipo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刘兴华主要参与项目前期的前期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项目的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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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投资者刘初步决定以1.3亿元购买美林毛里求斯第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所持天润公司40%的股份,并计划引入其他投资者共同购买这部分股份。后来,戴立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购买天润公司的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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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4日,刘作为唯一受让方,与美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1.304亿元的价格受让天润公司40%的股权。戴立军、刘兴华分别募集资金1000万元、260万元,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刘的银行账户。为避免法律限制,戴立军、刘兴华决定借用天润公司的股权,以应的名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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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4日,戴立军以应的名义与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代表戴立军和刘兴华转让天润公司3.87%的股权。2007年11月19日,天润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现为天润曲轴。戴立军、刘兴华以某名义出资1260万元,折合696.66万股,其中戴立军实际持有552.86万股,刘兴华实际持有143.74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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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超过10倍

2008年2月,天润曲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ipo申请。2009年8月,天润曲轴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戴、刘持有的股份大幅升值。2010年8月21日,天润曲轴库存账户限购到期,两人立即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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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7日至9月3日,刘兴华用自己的网络笔记本将天润曲轴143.74万股全部卖出一个账户,成交额为2847.92万元;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8日,戴立军用自己的电脑将天润曲轴的全部股份在一个账户中卖出,成交额为人民币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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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戴立军以他人名义买卖天润曲轴股份,获利1.22亿元,刘兴华获利2099.76万元。《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证监会指出,上述两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人员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参与股票交易、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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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国家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公署发现戴立军等人违法活动线索,启动核查程序。经过近三年的调查,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2亿元,并分别对戴和刘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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