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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章昊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需要披露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何时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稳定市场。如果一只基金的多个产品控制了超过10%,甚至超过20%的流通,而累积持股量已远远超过总股本5%的“标语牌”线,那么,基金的不同产品是否被视为一致行动者?

如果是基于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避免“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因为持有一间公司超过5%的基金股份涉及信托问题?《国家商报》的记者发起了调查。
“集团投机”:
持有超过5%的股份不需要披露
在此前的专项规划中,《全国商报》曾讨论过当前形势下公共资金“双十限额”存在的监管漏洞。有业内人士指出,有必要讨论基金在“双十限额”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和不同产品的5%标语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一致行动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出具股权变更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事实上,这可能是因为上述5%的时点没有被披露,导致基金不同产品的“群体炒作”受到质疑。在今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中,基金的许多不同产品同时进入一家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占了20%以上的流通份额,形成了对该公司的高度控制。就其占总股本的份额而言,它也远远高于上述5%的“标语牌”线。以安硕信息(报价300380,咨询)为例。今年第一季度,汇天富旗下的6种基金产品共持有安硕信息597.43万股,占公司流通股的24.73%,占公司总股本的8.69%。

安硕信息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最近,在创业板和中小股部分股票异常飙升的背后,出现了一个基金旗下多种产品“群体炒作”的案例。
公共基金经理:
合法但不合理
“尽管是同一只基金,但不同的产品由不同的基金经理管理,名义投资决策也不同。”一位公开基金经理告诉《国家商报》,例如,在一家基金公司中,只有一位高管团队研究员,该研究员在内部公开推荐一只股票,不同产品的基金经理可以独立决定该股票的购买决策,因此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从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来看,该基金公司的许多产品已经进入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行列。

这种现象能否说明这种基金的产品构成了协同行动的关系?“一致的行动是,每个人的业务必须保持一致,而且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有着相同的看法。”上述基金经理告诉记者,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虽然一只基金的许多产品购买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每种产品的基金经理购买的时间不同,所以虽然他们同时出现在流通股东的行列中,但他们不一定是一致行动者。

因此,既然我们否认我们是一致行动的事实,就没有必要披露多种产品累计购买量的5%。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同的产品在不披露的情况下继续购买高达5%的股份,因此在极端的情况下会购买已发行的股份。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存在的,同时,它并不披露,也没有起到促进市场的作用。对此,基金经理认为,总的来说,法律法规是滞后的,这是合法但不合理的。

秘书:
有必要被确定为一个协调行动的人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商报》记者昨天还咨询了很多上市公司的秘书。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级秘书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产品进入一家上市公司,不同的产品将构成一种协同行动关系。然而,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已经超出了每个人的想象,因此有必要重新识别那些行动一致的人。“根据上市规则或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需要披露他们何时持有一家公司5%的股份。我们为什么要限制这种行为?主要是它们的增减行为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的波动,从而影响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上述秘书表示,披露的出发点是稳定市场。

基金的许多产品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他们的产品总量达到5%而不被披露,最终的情况是许多小收入的非正常收缩大幅上升,流通受到高度控制。想象一下,如果该基金公司5%的不同产品已经被披露,而投资者在阅读了上述信息后,他们也做出了自己的交易决定来购买,那么该基金公司还能购买足够多的产品吗?它最终会对基金公司形成高度控制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上述秘书向《国家商报》透露,当他们持有5%的股份时,他们透露即使投资者跟风买入,市场上的筹码也是分散的,所以目前不会出现一些小票的异常波动,市场会更加稳定。因此,随着当前市场形势的出现,很有必要将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产品认定为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者。

律师:
不应逃脱协调行动者的监督
鉴于上述情况,证券律师如何看待?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从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定义来看,基金的不同产品在法律上都是一个主体,但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对其负责,因此不涉及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然而,根据上市公司的收购管理方法,投资者和一致行动者应该披露他们拥有公司5%的股份。由于它们归一家公司所有,不同的产品进入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投资者和一致行动者”的说法,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产品达到5%的标语牌应予以披露,这相当于起到了激励市场的作用,不应逃脱“一致行动者”的监管。

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认为,虽然目前的法律规定不承认这一点,但一家基金公司是由同一个老板控制的,基金公司发行了很多产品,客观上是与利益相关的。尽管这些产品由不同的基金经理管理,但他们可能达成某种协议,这些产品被锁定在彼此的头寸中,当市场不知道它们时,它们会不断被买入以形成控制。因此,在监管层面,可以要求披露同一基金的不同产品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最高不得超过5%。
标题:基金“团炒”遭质疑 不应逃脱“一致行动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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