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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因其门槛低而发展迅速,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然而,非金融机构由于经营不规范、缺乏行业监管而带来的风险与民间借贷的风险交织在一起,并传导至正规金融体系,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影响,容易成为区域金融风险的隐患,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具有融资功能
非金融机构的问题
由于准入条件相对较低,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容易偏离主营业务,过度干预民间借贷,从事高利贷等非法经营活动。同时,由于监管不力,其风险无法及时发现和化解,容易蔓延到正规金融体系,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其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法律风险。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立法层次低,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正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明确这些具有较高法律层面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和业务运作。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企业尚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缺乏从事金融活动的足够法律支持。特别是典当业属于工商企业,但现代典当行的核心功能仍然是金融服务中介,即通过典当来融资,具有明显的准金融机构特征,实际上也从事金融业务。因此,机构性质的模糊法律定位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违法经营的风险。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熟人介绍贷款,信贷客户档案中既没有信贷调查和审查报告,也没有贷后检查记录,因此“贷款三查”制度是徒劳的。管理层为股东所雇佣,因此很难严格控制股东行为,而由股东借贷导致的非法贷款也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大的操作风险。实际上,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未得到银行的认可,导致其业务重心转向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直接从事民间借贷。从全国来看,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利用关联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非法进入地下银行和高利率贷款的案件也经常发生。

(3)资本渠道风险。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在运行中存在资本规模小、资金来源单一、缺乏稳定的后续融资来源等问题,导致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由于此类非金融机构未获得金融牌照,无法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或获得央行再融资等政策支持,后续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虽然这种非金融机构在理论上可以整合商业银行的资金,但像大多数中小企业一样,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很少有机构真正得到支持。

(4)行业监管风险。从非金融机构融资的整体发展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业管理体制不完善、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视机构准入审计、忽视业务监管、强调机构发展、忽视业务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忽视日常监管等。

积极响应具有融资功能的客户
非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
(一)从立法层面明确行业属性,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加快相关立法,出台专项管理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准金融性质,完善其市场定位。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当前非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配套法律制度,从法律规范上加强对非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三农”贷款按农村信用社和村银行减免。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政补贴和减税政策,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发挥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典当业应建立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制度,控制经营风险。

(二)加强行业风险控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应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重点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对于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我们应该研究建立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特点的风险控制方法,从基于抵押的风险控制手段到基于企业管理水平的风险控制手段的结合。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数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同时,我们应该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更加科学地评估贷款人,有效地规避风险。

(3)畅通后续资金补充渠道,实现各方共赢。根据经营状况,对相关机构的融资范围区别对待,允许经营状况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机构适当扩大融资范围。通过增资扩股增加机构资本,适当放宽资金来源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中小企业集体债券,增强后续资金补充能力。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与银行融资的对接机制,以减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增加银行贷款额度,降低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成本,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从而有效解决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瓶颈问题,实现各方共赢。

(4)加强有效监管,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建立跨系统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现有监管体系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企业发展状况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标题: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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