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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相对成熟的信用信息系统中,如果一个人有大量的不良信用记录,在经济生活中就很难移动。然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并不是不可挽回的。一个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不仅应该奖励诚实和惩罚不诚实,还应该给人们机会去修复它。因此,信用修复机制应运而生,它主要帮助个人获得负面信用信息,并通过帮助个人申请纠正错误的不良信息和澄清违约原因来改善甚至修复不良信用记录。

中国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中国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类似,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高度重视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成因,并在科学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信息主体提供在法律法规支持下修复自身信用记录、重建良好信用评级的机会和途径。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信用更新制度、异议处理程序和独立解释。

(一)生活更新信用信息展示机制。目前,我国引入了信息生命周期模型,不再显示已结算超过5年的逾期信息。只要信息主体没有违约或及时结清相关业务,就可以获得重建信用的机会。

(二)信息主体的异议申请机制。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异议处理程序。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中的记录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信用信息中心和数据报告机构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信息有错误的,数据报送机构应当予以修改;如果信息不准确和不恰当,应添加“异议标记”,表明信用报告中是否有目前无法准确核实的信息。

(三)信贷机构和个人的独立解释机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一个“组织描述”信息部分,显示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引起信用报告用户的特别关注。该信息段可以帮助信息主体解释不良信息记录,来自金融机构的信息更可靠,更容易被其他信用报告用户接受。此外,“我的声明”的信息部分也设置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一般是信息主体对异议受理回复有不同意见或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时,提交给信用信息中心的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陈述为非主观恶意违约信息主体空提供了一定的解释,使信用报告的读者能够更客观地分析和判断自己的信用水平。

美国的相关经验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第三方机构为主体,以公众监督为保障的信用修复机制体系。该系统中各利益攸关方的作用和义务相对明确。

(一)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修复机制。个人信用修复在美国主要涉及三部法律,分别从客户知情权、修复权和信用修复机构监督权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每年从信用报告机构获得免费的信用报告;有权获得征信机构计算的信用评分。每当信用报告中增加负面信息时,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通知消费者。”《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银行和其他信息提供者应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问题;征信机构应及时取消过期信息,尽力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每年免费向消费者披露一次。所提供的信息应该有法律依据。《征信机构法》规定:“征信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帮助消费者修复信用记录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机构的欺诈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二)专业信用修复机构。美国有大量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为客户提供精简、专业的个人信用修复服务。信用修复组织的主要内容如下:1 .针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不良信息,引导消费者向相关机构提出异议并修改错误信息;2.根据客户不良记录的实际情况,向客户提出警示和解决方案,引导信用记录发展到良好状态。

(三)信用修复机构的工作流程。1.获取主要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对其中的虚假信息进行筛选和提炼,并以规范的信函格式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督促其尽快修改和恢复原有信用状态。2.对于确实存在的不良记录,主动向征信机构发起解释,并对其原因进行补充说明,以赢得部分信用机构的信任。3.评估信息主体自身不良记录的严重程度,并尽可能返还仍拖欠的信息主体,或申请延期,以避免信用状况进一步恶化。4.评估你的还款能力,尽快申请抵押或担保信贷产品。5.选择容易获得批准的零售机构或百货公司,申请消费信用卡,分期购买产品,按时还款,并再次积累信用。6.对于历史申请后从未开通使用的信用卡,应尽快开通使用并按时还款,在信用报告中表现出良好的还款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美国《信用修复代理法》禁止他们对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也禁止他们参与任何欺骗性活动。违反《征信机构法》的机构将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包括消费者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失,或者征信机构收取的费用、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

加快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议
(1)完善信用调查立法,修订《信用修复机构法》。建议对个人信用修复的机构设置、业务定义、工作流程、职责和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并对信用信息中心开展相关业务给予明确的政策指导。

(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机制。金融机构应合理、人道地使用信用信息。对于不良信息,应考虑其比例、程度、影响以及是否存在非主观因素。他们不应该拒绝处理信贷业务,除非询问他们为什么会看到不良信息。以便客户有机会和主观意愿来修复他们的信用状况。

(3)尽快开发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建议改变目前个人信用报告的简单显示模式,大力发展个人信用评分模型,根据不良信息的类型、比例、数量、持续时间和权重等多种因素对客户的个人信用评分进行评估。为了更好地帮助金融机构在信贷交易中做出决策。

(4)全面拓展信用修复渠道。围绕信用修复标准,要明确界定信息主体、数据报告机构、征信中心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咨询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协调机制,以提出异议、出具证明、依法判断、更新记录、搭建顺畅桥梁、提供高效服务、减少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标题: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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