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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通知,分别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总体规划。

粤津闽总体方案获批 自贸区扩容

通知指出,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推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加快实施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是一项重要举措。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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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自贸区要成为改革开放的先锋、创新发展的先锋,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率先挖掘改革潜力,解决改革问题,不断提高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构建新型开放经济体系,探索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法治商业环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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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广东、天津、福建、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尝试,积极探索,统筹规划,加强协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相关项目,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要及时总结和评估试点的实施效果,形成可以复制和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和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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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并决定在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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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际投资规则变化的制度创新。此次自贸试验区引入“负面清单”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建立开放、透明、有效监管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和国际化、法制化的经营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开展试点,推动相关投资协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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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有50项和122项,列出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提高开放水平。除了负面清单,它在原则上对外开放。与以往的开放措施相比,负面清单的开放程度有所提高。与现行外资政策相比,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减少了服务业和制造业对外资准入的限制。二是改变管理模式。在“黑名单”以外的地区,对内资和外资实行统一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基本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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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第三,完善准入制度。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制定系统梳理了各种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所有限制外商投资的法规都统一列在清单中,清单中的特殊管理措施涉及国民待遇、高管要求、绩效要求等。,为投资者提供了全面的准入指南,并大大提高了外国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与2014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此次推出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国际规则。同时,取消了60多项限制,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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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扩大对外开放,计划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办法。根据自贸区开放的新特点,试行办法主要从审查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调整和完善了现行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立了信息共享、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联动机制。试点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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