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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4月2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NPC财经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提出了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同时也提出了通过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模式。

虽然非私募股权互联网众筹模式有望获得《证券法》的批准,但去年底征求意见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版本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一位参与讨论《办法》的众筹公司人士表示,之所以难以出台《办法》,是因为监管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和众筹平台的适当管理存在争议。
在业内人士看来,一旦公开发行股权众筹被纳入修订后的《证券法》,有望加快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证券法的修改或切入点
“修订草案建议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提案草案。
“如果将众筹方式写入证券法,就意味着证券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公开发行。根据现行规定,国内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进行转让。”中行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表示:“在新证券法提案中,股权众筹可能成为公开发行证券的新平台。”

此外,修订草案还建议,相关要素符合一定条件的发行事项可以免于登记或核准。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免于登记或者核准。”草案建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免于登记或者核准。”

在业内人士看来,只有在符合条件并可通过众筹渠道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出台后,监管当局的行业或业务监管规则才有望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避免与上级法律发生冲突。

“只有在《证券法》修订后,才会出台一些关于公开发行众筹渠道的细则。”律师坦率地说。
没有推出众筹措施的时间表
事实上,自去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以来,已经过去了四个多月,但该办法的正式版本一直未能实施。

早在征求意见阶段,关于股权众筹的最大争议来自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安排。
根据《办法》,参与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单个融资项目最低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个人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

“100万元”的启动投资要求,无疑会将更多的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这一安排受到了业界的极大质疑。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在首次征求意见后再次修订了《办法》,降低了投资者门槛,个人初始投资产出可降至10万元,个人连续年收入可降至30万元。

然而,这一修订方法尚未正式公布。
据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称,上述《办法》的起草并非一帆风顺,负责起草的部门曾发生过变动。
"众筹业务的监管方式可以说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上述接近监管层面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会议中创新部率先牵头起草,后来这项工作被下放给了协会。”

“该协会去年年底起草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然后于1月23日将征求意见稿上报中国证监会。”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但目前,由于股权众筹安排存在一些方向性争议,包括投资者门槛和众筹平台门槛,规则目前处于暂时搁浅状态。它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发布,具体的发布时间现在是不可预测的。”

“监管当局的困难也很大。如果门槛太高,行业将受到影响;如果门槛太低,就会遇到适当管理的问题。”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目前,更有可能的是,该行业先发展,然后等待时机成熟,然后再规范。”

事实上,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监管部门对设定投资者门槛的担忧,与现行《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审批制”的要求有关。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起草《办法》时表示,“一般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融资的中小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本次公开发行审批条件。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正是由于其定位为非公开私募发行,上述措施为合格投资者设定了相应的门槛。
市场上对《办法》的诸多质疑也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即行业更关心业务发展,而不是法律合规性。
“大多数参与众筹的人现在都在思考如何找到项目以及如何发送项目。没有人有心情考虑法律体系的合规性。当时,他们发现这个方法设置了这么高的门槛,所以他们都很焦虑。”前述众筹平台的负责人表示:“但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行业发展先于立法。该平台希望依靠足够的流量和活动。生存是王道。合规性需要等待正式的方法落地。调整。”

然而,一旦公开发行股权众筹被纳入修订后的《证券法》,股权众筹的监管框架有望进一步明确。
标题:证券法修订拟允股权众筹 注册制发行有望添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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